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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包装必须注明规定的通用名新版国家药典即将执行 | |||||
作者:医药编辑… 文章来源:互联网 点击数:1163 更新时间:2007/12/31 | |||||
根据要求,自执行之日起,与新版药典同品种的原国家药品标准和试行标准停止执行,但7月1日前生产的药品仍按原标准检验。7月1日后所生产药品的包装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注明新版药典规定的通用名。为保证中成药在临床的使用安全,新版药典对其功能与主治进行了规范,中成药的包装、标签和说明书要按照新的规定修改内容,但此前印制的可继续流通至使用完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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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录入:标哥 责任编辑:标哥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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